现将修改情况通知如下:一、删去“一、培育更大规模的航运经营市场”中的“(一)鼓励壮大航运市场主体”,二、“一、培育更大规模的航运经营市场”中的“(二)鼓励航运企业提升运力规模”修改为“对于在甬经营的航运企业新建或市外购置(含融资租赁)的非老旧运输船舶,按照每载重吨100元标准给予奖励,按每月每载重吨1.7元给予奖励”,三、删去“一、培育更大规模的航运经营市场”中的“(三)鼓励航运企业做大做强”,四、“二、打造更高能级的航运服务产业链”中的“(七)支持发展国际船舶管理业务”修改为“支持发展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对于在甬经营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根据其年度管理的国际航行船舶总吨增量,按10元/总吨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五、“二、打造更高能级的航运服务产业链”中的“(八)支持发展国际船舶检验业务”修改为“支持发展国际船舶检验业务,按5000元/艘标准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六、删去“二、打造更高能级的航运服务产业链”中的“(九)支持船舶交易业务发展”,七、“三、搭建更强有力的要素供给体系”中的“(十一)支持航运保险机构发展”修改为“支持保险机构开发航运专业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