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下达《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金额,你单位存在所属期为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共计16962.83元,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10596.5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纳)6366.33元,请你单位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寿县税务局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补缴所欠的社会保险费、利息及滞纳金(利息及滞纳金以实际结算为准),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寿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寿县人民法院起诉,国家税务总局寿县税务局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