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建设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与管理、验收及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市建设科技项目管理工作,市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为市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第二章申报第七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围绕国家、广东省和本市工程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发展目标和任务,第八条申报的市建设科技项目应当聚焦工程建设科技发展前沿或者重点技术领域,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牵头申报,第二十一条促进中心将申报项目的评审结果报送市主管部门,促进中心每年年底向市主管部门报告当年度市建设科技项目总体实施情况,第二十四条已立项的市建设科技项目的申报单位为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立项通知要求以及申报书承诺的内容和实施期限组织实施市建设科技项目,第二十五条促进中心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市建设科技项目开展中期检查工作,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承担单位应当在期限期满前向市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承担单位应当向市主管部门申请项目撤销,第三十四条促进中心将验收结果报送市主管部门审核,由市主管部门撤销市建设科技项目立项或者收回验收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