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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绥宁县人民政府 | 2025-11-24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办理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户籍地经办机构按规定录入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后,可办理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录入:(一)用人单位缴纳待业保险费的期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经办机构应在信息系统内办理实际缴费年限补录业务,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可通过线上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为参保失业人员核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和各项失业保险待遇,不影响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第二节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第三十六条经办机构按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及大病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可以到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第四十三条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显示的大龄领金人员出生时间、法定退休年龄、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期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等信息,经办机构依规为符合失业保险遗属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核定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取得的培训合格证书及有效票据到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办理职业培训补贴申领业务,第七十五条经办机构应当对除参保人员本人及其用人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查询失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情况进行登记,第八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对涉及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遵守失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十六条经办机构负责失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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