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第六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创新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第七条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本行业、本地区符合第十条要求的单位申报创新基地,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为创新基地筹建单位,第八条创新基地筹建单位为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各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需为创新基地建设提供必要的标准化工作指导和服务,创新基地应接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二十九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扶持承担单位申报国家标准、地方标准项目,第三十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创新基地建设中优秀专业人员担任全国、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第三十一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化项目将优先考虑承担单位,建设中期承担单位应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期评估申请,筹建单位应根据专家考核评估意见对创新基地建设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承担单位应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考核评估申请,考核评估规则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承担单位应当于建设期结束前3个月内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第三十五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省级创新基地进行考核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