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现有以下用人单位,因联系未果、邮递方式送达被退回,故现将鉴定结论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序号单位名称工伤职工工伤鉴定编号鉴定结论日期1嘉善翌翔拆迁有限公司赵杰嘉劳鉴(2025)3304212337号十级2025.10.292嘉兴恒泰家具有限公司郭泽兵嘉劳鉴(2025)3304212416号十级2025.10.293嘉兴安晟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覃信辉嘉劳鉴(2025)3304212426号九级2025.10.29单位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视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嘉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1)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