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代建中心,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安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审核,二、通过平台审核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在7日内完善相关信息,予以撤销登记处理,三、检测机构完成信息登记后,四、2022年6月30日后,仍未在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息登记及信息化管理发布名单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五、2022年7月1日起,按规定办理信息登记及信息化管理手续后,六、信息登记后检测机构发生下列重大变更,(一)检测机构的资质发生变更的,(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范围发生变更的,(三)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