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建标规〔2021〕1号)和《福建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闽建〔2022〕7号)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开展了2025年度第四批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认定工作,经项目单位申报、项目所在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荐、我厅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确定厦门象屿T2022P01地块(西溪云境)—住宅部分、平潭综合智慧能源示范项目2个项目获得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现予公布,附件:2025年度第四批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