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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部分就业政策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5-11-19
将青年就业见习对象调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省内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年度在校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是指毕业年度1月1日至毕业证书签发日期内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在校生,是指在申请见习岗位前已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的16—24岁青年,见习单位每年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岗位需求计划,企业、社会组织等见习单位当期见习补贴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同期职工总人数的30%,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乡镇(不含街道)中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就业(以实际经营地为准),并在同一单位连续依法依规足额缴纳3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毕业生或所在单位于就业满3个月之日起至半年内向就业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三、优化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四、规范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给予四项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补助(不超过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0%为缴费基数的缴费金额),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给予两项保险费补贴(不超过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0%为缴费基数的缴费金额的2/3),本文所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一次性就业见习留用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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