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部分就业政策的通知》(黔人社发〔2025〕23号)精神,现将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进行调整和规范,具体详情如下:一、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一次性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乡镇(不含街道)中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就业(以实际经营地为准),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同一单位连续依法依规足额缴纳3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毕业生一次性基层就业补助2000元,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毕业生或所在单位于就业满3个月之日起至半年内向就业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其中单位申请补贴时毕业生须在申报单位就业,补贴到位后一个月内发放给毕业生,办理途径:县就业局创业科联系电话:0854-2789740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按照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办理途径:县就业局创业科联系电话:0854-2789740三、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依规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给予四项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补助(不超过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0%为缴费基数的缴费金额),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给予两项保险费补贴(不超过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0%为缴费基数的缴费金额的2/3),办理途径:县就业局创业科联系电话:0854-2789740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依规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给予四项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补助(不超过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0%为缴费基数的缴费金额),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给予两项保险费补贴(不超过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0%为缴费基数的缴费金额的2/3),劳务派遣单位、劳务外包单位招用自有员工(非劳务派遣员工、非劳务外包员工),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办理途径:县就业局就业科联系电话:0854-2918350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