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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泉区人民政府 | 2025-11-14
发改、应急、公安、教育、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牧、文旅广电、卫健、市场监管、商务、林草、体育、城市管理、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二)在气象灾害高风险等级区域内的单位,第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保障气象信息接收与传播等设施正常运行,建设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接收设备,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第十七条重点单位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三)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雷电防护等防御装置、器材、设施的计量检定、检测及日常维护情况,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第二十二条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提高气象预报预警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服务水平,及时发送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将重点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纳入预警信息发布范围,完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制度,第二十五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重点单位生产活动与气象因子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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