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郑开人社监察询通字【2025】第1024号),具体内容如下: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现向你公司调查郑州高新区康桥悦溪园项目中劳动用工及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请你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派人员到高新区劳动监察大队接受询问,来人需持身份证原件和公司委托书并提供以下相关书面材料(均需加盖公章):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3.你公司在郑州高新区康桥悦溪园项目上与建设单位、劳务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劳务分包合同,4.你公司在郑州高新区康桥悦溪园项目上全体未支付工人工资表和考勤表,5.你公司在郑州高新区康桥悦溪园项目上全体工人计酬手册,6.你公司在郑州高新区康桥悦溪园项目上工程款支付凭证及工人工资支付凭证,7.你公司在郑州高新区康桥悦溪园项目上项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本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三十日届满视为送达,我部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给予处罚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办公地址:郑州高新区瑞达路96号创业中心一号楼A101室联系人及电话:徐勇、魏宇,0371-67999253特此公告郑州高新区组织人事部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