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湖北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以下简称“湖北视听产业园区(基地)”〕,(二)负责湖北视听产业园区(基地)的发展规划、申报审核、命名授牌和管理监督,第五条市州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一)组织本地区湖北视听产业园区(基地)的申报工作,(二)配合省广电局督促湖北视听产业园区(基地)按要求及时报送考核评价材料及统计报表,由市州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向省广电局提出申报意向,第八条申报湖北视听产业园区(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拟申报的园区(基地)已被确定为市州产业园区(基地)或市州重点项目的,第十一条批复湖北视听产业园区(基地)按以下程序开展:(一)市州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地方申报的园区(基地)材料进行审核后正式报送省广电局,省直单位对所属单位及企业申报园区(基地)材料进行审核后正式报送省广电局,第十二条湖北视听产业园区(基地)按照以下原则批复:(一)地方申报的湖北视听产业园区(基地)名称一般为“湖北(地名)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二)省直单位申报的湖北视听产业园区(基地)名称一般为“湖北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对湖北视听产业园区(基地)发展情况进行跟踪评估,第十七条省广电局建立湖北视听产业园区(基地)名录,第二十一条湖北视听产业园区(基地)按照国家、省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省广电局将湖北视听产业园区(基地)工作纳入湖北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市州视听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