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认定第四条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业态及运营管理主体的界定(一)业态的界定,企业主导型是指夜间经济集聚区运营管理主体在西藏自治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贸单位,第五条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认定条件(一)夜间经济集聚区规划,夜间经济集聚区内的经营主体应依法办理相关证照,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六条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组织申报程序(一)申报,申报材料包括:1.《西藏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申报书》,2.《西藏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申报表》,3.《西藏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评分标准》及相关佐证材料,认定为“西藏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第四章奖励第七条对认定为“西藏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的由自治区商务厅出具认定文件并对外公布,用于弥补打造夜间经济集聚区支出或适当奖励运营管理主体,第八条奖励资金用于已认定为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的提升发展和消费扩容升级,仍符合西藏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认定标准的,不符合西藏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认定标准的,撤销“西藏自治区夜间经济集聚区”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