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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科技副总”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 2025-11-05
第二条“科技副总”选派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开展,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科技副总”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省内高校、科研院所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主要从事科技创新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人员,第六条派出单位主要职责:(一)支持符合条件的人选申报“科技副总”,(二)支持“科技副总”参与派驻企业的技术开发、平台建设、人才培养、技能培训等相关工作,支持“科技副总”科研成果在派驻企业转化应用,做好“科技副总”管理服务保障工作,第七条派驻企业主要职责:(一)为“科技副总”提供必要的科研保障,由“科技副总”与派驻企业、派出单位共同签订《海南省企业“科技副总”协议书》,并将“科技副总”名单和派驻企业等相关材料报至省科技厅,第十四条鼓励派出单位制定支持“科技副总”创新的政策措施,为“科技副总”创新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科研创新支持,第六章管理服务第十六条“科技副总”管理要求:(一)科研人员仅能在一家企业担任“科技副总”,充分利用“科技副总”的科研成果和创新能力,第十八条派出单位、选派人员、派驻企业应当依法依规签订三方协议,各地市科技管理部门、派出单位、派驻企业定期了解“科技副总”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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