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农业农村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管理使用的规范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结合《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沪农委〔2022〕7号)等文件精神,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了《崇明区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管理办法》,经区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1.崇明区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管理办法2.崇明区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移交清单(样表)3.崇明区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使用和管护协议(样张)4.崇明区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确认单(样表)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