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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崇明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崇明区人民政府 | 2025-11-13
区属国企:《上海市崇明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上海市崇明区数据局2025年11月13日上海市崇明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区公共数据管理,推进公共数据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在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区数据局作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进本区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已建设的,做好公共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区非公共数据统一采购和实施,并报公共数据管理部门,第六章公共数据安全第二十六条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应当坚持权责统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加强数据安全风险监测,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建立日常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机制,(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公共数据质量管理义务的,(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公共数据安全管理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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