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634号公告)(以下简称《办法》),修订《上海市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事服务指南》(以下简称《办事服务指南》),一、受理主体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市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的审核工作,可以提出商标注册快速审查申请,应当已先采用电子申请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五、申请材料提出快速审查申请的,应当以纸件形式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书一式两份,(三)符合本指南适用情形的证明材料一份,证明材料应明确请求快速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属于所列事项,证明材料应表明申请主体的经营领域与本市推动构建的产业之间的关系,证明材料应阐明申请主体及请求快速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与应对相应突发公共事件的关联性,证明材料应充分阐述请求快速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与对应情形之间的关系,六、审核流程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快速审查相关材料后,并统一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二)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书》等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