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商务流通〔2025〕245号各区(县、市)、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工作实际,现对《宁波市中央服务业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商务流通〔2024〕242号)作如下修订:一、修订内容删除第二章第七条第(一)项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的内容,修订后,该条款内容为:“(一)申报单位应依法注册登记,”二、实施时间本修订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三、其他事项除上述修订外,《宁波市中央服务业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其他条款保持不变,请继续遵照执行,电话:89387105赵俞成,电话:89388506宁波市商务局宁波市财政局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