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等规定,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字样,我局会同各相关部门对辖内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摸排,认定辖内一批未经批准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及名称中含有“金控”字样的经营主体名单,现向社会进行公示,请名单中各经营主体自公示之日起3个月内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或变更名称、业务范围(确保名称和业务范围中不包含“金融控股”“金融集团”“金控”和其他未经许可的金融类字样),对名单中未按期主动注销或变更名称、业务范围的经营主体,我局将联合各相关部门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经营主体,可在公示之日起1个月内主动与我局取得联系,注意核实涉金融经营主体的经营资质,如发现公示中的经营主体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请及时向我局或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举报,附件:1.深圳市未经批准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及名称中含有“金控”字样的经营主体名单2.联系方式(内容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