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省科学技术厅高新技术处黄芃0971-8244566景丛凤0971-8080556(同传真)电子邮箱:qh7179968@163.com附件:青海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青海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企业管理、科技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第五条青海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全省孵化器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认定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指导,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省级孵化器分为基础级和标准级,第七条省级基础级孵化器是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发展体系中的基础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或省级科技型企业占比不低于15%,毕业企业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1.近一年度入库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认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型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第八条省级标准级孵化器是具备规范化运营机制、专业化服务体系和较强孵化功能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其孵化服务能力与绩效水平显著高于省级基础级孵化器,两年后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5%,毕业企业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1.新认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型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十二条孵化器运营主体按属地原则向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省科技厅负责省级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第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认定的原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