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应根据需要建立调水工程运行管理相关协调协商机制,第十条调水工程运行管理应落实水网调度和水工程联合调度要求,第十一条工程管理单位应优化工程调度及设施设备运行,第十六条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对调水水质、水生态等相关信息进行监测,第十八条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和水资源调度方案,第二十五条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第三十一条流域管理机构应组织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掌握辖区内调水工程的调水量信息,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辖区内调水工程年度水资源调度管理工作情况,工程主管单位应加强对调水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工程主管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与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沟通联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相关调水工程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第五十条工程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控制性工程及设施设备的运行操作规程和值班制度,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相关工程管理单位按照规定做好调水工程后评价有关工作,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调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