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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光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 2025-11-05
各有关单位:《光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第三条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区联动、企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光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全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工作、研究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事项、协调解决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监督检查创新型产业用房工作落实情况等,第六条创新型产业用房日常运营管理机构按以下情形确定:(一)政府产权或政府统租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第二章筹建移交第七条创新型产业用房通过以下方式筹建:(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投资建设、购买或统租,第九条建设、购买、统租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资金来源为:(一)区政府及区各产业主管部门来源为区财政,通过第七条第二、三项方式筹建的政府产权创新型产业用房,第一节租赁管理第十六条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价格参考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发布的产业用房租金参考价格,入驻政府产权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单位通过减免方式享受租金优惠,入驻国有企业产权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单位通过补贴方式享受租金优惠,国有企业产权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免租期按照国有企业物业租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单位应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第二十九条联席会议办公室应组织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区各产业主管部门对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单位日常使用情况、合同履约情况、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检查,在《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府办规〔2021〕1号)实施之日前(含当日)已发布的土地出让公告、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产业监管协议等文件中明确约定了项目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由政府回购的,附件:1.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光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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