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在自治区范围内参保缴费并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创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及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符合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新人社规〔2025〕1号)规定的人员,灵活就业是指:①从事社区公共管理服务或居民生活服务,⑤经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灵活就业形式,4.劳动合同复印件(灵活就业范围1中第③类人员提供),7.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仅自主创业人员提供),8.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仅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由个人按季度到就业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2.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对灵活就业人员或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高校毕业生进行核实并出具《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认定证明》,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3.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填写《个人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并报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批,4.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办理地点:就业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结果告知方式:电话告知、公示咨询电话:0996-6624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