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保障范围)区级城市维护保障范围为区级财政预算部门和单位管理养护的存量基础设施,区建设管理委、区交通委、区水务局、区绿化市容局、公安崇明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是区级本行业城市维护工作的主管部门,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第七条(发展规划)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城市维护工作纳入本行业发展专项规划范围,经批准的本区及相关行业城市维护发展专项规划、行动方案、财政中期规划等是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第八条(项目储备)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具体按照城市维护应急抢修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实施,及时组织所属预算单位编制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区财政局将批准的区级城市维护支出预算,第十三条(项目用款)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实施进度,第十五条(财务管理)区级城市维护的工程类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制度(按照《上海市崇明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第十六条(项目监管)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应按照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相关配套及《上海市崇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实施,第二十条(绩效评价)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将每年度城市维护计划和执行情况报送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附件:崇明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范围附件崇明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范围(一)道路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