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2025年10月16日附件广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鼓励和支持我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第三条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同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同一家族中已经具有市级(不含国家级、省级)代表性传承人且具有传承能力的,将申报材料、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等报送市文化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报送市文化主管部门,第十条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第十一条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形成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第十二条市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第十四条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第二十一条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每年应当组织走访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区文化主管部门和市属以上(含市属)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的传承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区文化主管部门或者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市文化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