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本办法所称高科技领军企业是指获得省、市认定,第三条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通过一次给予5万元奖励,首次被认定为市级高科技领军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首次被认定为省级高科技领军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第五条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给予运营机构1万元奖励,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和创新平台,第七条奖励程序按照发布通知、企业申报、公示、发放资金等步骤实施:(一)发布奖励申报通知,(二)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三)对拟奖励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第八条所有高新技术企业须按规定及时参加相关统计及高新技术企业运行情况登记,《阳泉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办法》(阳科发〔2021〕31号)及2023年修订稿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