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亚丽,2024年11月2日07时22分许,袁亚丽准备登厂车由东向西步行进入进港公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处时,与左侧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袁亚丽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驾车逃逸,根据《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30682420240024546号明确当事人袁亚丽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现本人提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申请,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有权在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在支付相关待遇前予以公告,公告期七天,公告期满后无异议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袁亚丽的工伤相关待遇,监督电话:82200182绍兴市上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