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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门区人民政府 | 2022-06-01
第三条区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第四条区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第六条区质量发展委员会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第十四条申报区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在本区从事质量或者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第十五条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按照申报推荐、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综合评价、审查公示等程序进行,汇总形成综合评价报告并产生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建议名单,获奖组织和个人每年初应填报《海门区区长质量奖获奖单位年报表》及自我评价报告,或者获奖组织和个人有其他违反区长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第二十九条获得区长质量奖满3年的组织和个人,全程监督区长质量奖现场评审工作,附件:海门区区长质量奖评分细则附件南通市海门区区长质量奖评分细则1.针对组织的评奖条款描述报告,4.评审分值表见海门区区长质量奖(组织)评审分值表(表三)和海门区区长质量奖(个人)评审分值表(表四),(L)方法与在应对组织概述和其它过程条款时所确定的组织需要实现了很好的整合,(L)方法与在应对组织概述和其它过程条款时所确定的组织需要实现了整合,(L)方法与在应对组织概述和其它过程条款时所确定的组织需要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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