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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宁(江北新区)征补安置〔2025〕30号

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 2025-04-01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拟订的3万吨年物理法新能源碳材料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六合区长芦街道长芦中心社区湾北四组农民集体范围内,二、土地现状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单位:公顷序号拟征收土地位置农用地耕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小计1六合区长芦街道长芦中心社区湾北四组农民集体0.28400.2840000.2840三、征收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四、补偿方式与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六政规(2023)3号)的规定执行,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六、其他事项(一)本公告在江北新区门户网站(http://njna.nanjing.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自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5年4月30日)提出,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四)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自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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