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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 | 2025-10-16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5〕108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2025年10月16日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5〕68号)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中央、省与市、县(区)财政按规定比例分担,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分配公式为:某市、县(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资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第六条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当年补助经费申报材料报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主要包括当年本地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第七条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各市、县(区)补助经费预算金额、补助经费绩效目标,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承担在基础数据审核、经费分担、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结合年度义务教育重点工作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第十一条市、县(区)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第十三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原《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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