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自治州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从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活动中获得的收入,是指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部门),利润分配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收益上交水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上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当年6月底,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不分配利润的,资金不实行国库集中收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收缴,第十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根据转让行为决策文件、国有股权(股份)转让合同、经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等,并附送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附送转让行为决策文件、国有股权(股份)转让合同、经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具有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等行为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