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修订了《沧州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附件:沧州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沧州市科学技术局2025年10月21日沧州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沧州市科技创新能力,(二)制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则,(四)组织技术创新中心管理与运行绩效评估(以下简称绩效评估),第六条依托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第七条共建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的协同单位,第九条申请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依托单位是在沧州市域内注册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等法人单位,能够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经费、仪器设备支持,第十四条技术创新中心须由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人员组成管理委员会,第十五条技术创新中心须设立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行业协会、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及上下游企业的技术经济专家和技术创新中心负责人员组成技术指导委员会,对技术创新中心的研发方向和研发内容、科研计划和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服务、重大学术活动以及年度工作等提出咨询指导意见,第十六条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工作组织管理能力,第十七条管理委员会应赋予主任在技术创新中心内部岗位设置、科研活动组织、工作任务安排、人员调整、绩效奖励等方面的一定自主权,财政支持的技术创新中心科技经费应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附件:沧州市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附件沧州市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估要点权重组织管理(10%)组织体系1.中心管理委员会和技术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范围、层次和作用的有效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