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0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商事登记确认制,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承担经营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推进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及其相关的管理、服务活动,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主体,对经营主体的主体资格和登记事项予以确认登记并公示其法律效力的制度,申请人自主选择适用商事登记确认制的,登记机关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对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实施确认,第五条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商事登记确认制,第六条申请人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时,第七条申请商事登记确认制的经营主体,登记机关无需审查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和使用功能,第十五条依据本办法实施登记确认的经营主体,附件:商事登记确认承诺书(文书格式)附件商事登记确认承诺书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一、本次设立登记、备案所填报事项内容,股东(会)/主管部门(出资人)/投资人/合伙人、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成员会议(大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企业相关机构和人员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形成了相应的决议决定、任免职文件等相关法律文书,2.变更登记、备案登记: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签署,3.普通注销登记:已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清算组负责人(清算人)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