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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地方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2025-10-01
HBFS01-2025-0002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地方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北政办〔2025〕26号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海北州地方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州政府第66次常务会研究通过,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9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海北州地方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用好用足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海北州地方特色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州财政局、州级各产业行业管理部门、各县人民政府按照工作职能分别履行以下职责:(一)州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州级相关管理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州直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中小企业项目安排方案、绩效目标,负责区域品牌体系建立、标准体系建设、区域交易平台打造、科研和转化能力提升等促进特色产业发展的项目申报和审核,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绩效管理,具体奖补资金按照相关行业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执行,第六章申报方式第十四条申报方式(一)贷款贴息、固定资产后补助、直接补助项目每年由州工信局做好项目申报、审核工作并建立项目库,(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由州工信局、农牧局、州市监局、州供销联社分别按照职责项目申报工作,第十五条同一年度已从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地方特色产业发展项目,第十七条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和下达至项目申报主体,第二十二条各县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年度总结应当包括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进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指标,《海北州地方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财〔2024〕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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