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市辖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接收、不动产登记和使用管理等,负责明确项目规划条件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要求、组织土地出让和划拨、项目设计方案审查、规划条件核实、不动产登记等相关工作,负责统筹、指导和督促接收管理单位签订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监管移交协议,同步与接收管理单位签订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监管移交协议,接收管理单位应当主动跟进并掌握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在设计、建设、移交过程中的情况,并征求相关主管部门和接收管理单位意见,根据需要征求相关主管部门和接收管理单位的意见,第十三条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及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监管移交协议要求完成建设,第十四条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规划条件和设计方案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进行核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接收管理单位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进行验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信息抄报接收管理单位和不动产登记部门,接收管理单位书面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反映,接收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使用管理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督检查各接收管理单位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使用情况,附件: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移交接收管理目录相关文章:《湛江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