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管理办法》,推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基地)]是指由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统筹示范平台(基地)创建、认定和管理工作,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对象、组织开展创建活动、对示范平台(基地)进行日常管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为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对象,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照示范平台(基地)申报条件和创建要求组织审核,第十二条服务平台(基地)在创建期内或认定为示范平台(基地)后,对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对象和认定的示范平台(基地)服务中小企业情况进行指导,第十四条示范平台(基地)应当积极贯彻落实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关于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工作要求,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把创建示范平台(基地)作为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第十六条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支持示范平台(基地)创新发展,附件:1.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及认定标准(平台类)2.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及认定标准(基地类)3.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方案评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