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保证项目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拟依法征收龙胜镇辖区内的集体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现将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桂林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二、拟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和范围该项目拟征收的集体土地位于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崇楼村高楼组,都坪村凉亭组、街上组,金车村马宜组,岭田村上田二组、从岭一组、从岭三组、从岭二组、明久组、石井组,平野村拉秀组,上孟村大坪组、邓家组,范围以项目用地勘测定界红线为准,三、拟征收集体土地的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开发规划用途为水工设施用地、水库水面、交通道路用地,四、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及分类面积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一)拟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及《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市政规〔2023〕5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县内高速公路等一般项目征地的实际情况,拟定补偿安置标准如下:水田、鱼塘60475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4190元/亩、安置补助费36285元/亩),旱地、果园、乔木林地等其他农用地482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9280元/亩、安置补助费28920元/亩);征收集体建设用地补偿安置标准48200元/亩;征收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19280元/亩,(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拟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建设项目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发〔2023〕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六、征收土地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一)征收土地安置方式:采用货币安置或拆迁安置,(二)失地农民符合养老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障方式: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桂人社发〔2017〕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推进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计整改“减存量、遏增量”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3〕91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审核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24〕58号)等文件的规定办理,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如认为征地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申请举行听证会,以书面形式送达龙胜各族自治县生态移民发展中心(地址:龙胜县兴龙西路20号,联系人:粟通南,联系电话:0773-7517775),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八、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九、公告时间:公告期为30日,十、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特此公告,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