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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化引才用才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5-10-22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10月16日东莞市社会化引才用才奖励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是指我市为鼓励用人单位和高层次人才(以下统称“奖励对象”)引进、引荐我市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引进对象”)来我市工作,第二章引进对象及奖励对象第三条引才奖励的引进对象包括:符合《东莞市人才分类评价目录》A、B、C类人才(不含柔性引进人才),至引才奖励申请(含第一期和第二期奖励)审核时仍连续在首个我市用人单位工作,所创办的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至引才奖励申请时仍正常运作,高层次人才本人不能以自身为引进对象申请引才奖励,引进对象在首次到我市工作之后多次按《东莞市人才分类评价实施办法》获评价确认人才类别的人才,申请引才奖励需提交引进对象的身份证照、人才类别、在莞工作情况等材料和人才引进过程中引进、引荐记录、引荐关系确认以及申报公告要求的材料,属高层次人才“以才引才”方式引荐的奖励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名单及申请资料进行复核,第十一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引才奖励申请的公告发布、复核、形成奖励名单、编制市级资金预算决算,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引才奖励申请的受理、初审,会同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市级及本级奖励资金,核查奖励申请单位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不得享受引才奖励的情形,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驳回其引才奖励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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