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才评价参与部门(详见附件1《东莞市人才分类评价部门及联系信息》)负责协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主管领域内综合类人才分类评价标准,第九条举荐自评是指各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按程序下放人才举荐自评权给工作单位,由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审议后,由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有关程序审议后撤销其分类评价结果,由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审议后,园区、镇(街道)对应受理部门在申报期满后一定时限内审查申请人个人基本情况、在莞工作情况、申报材料完整性等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市人才评价主管、参与部门核查申请人个人基本情况、在莞工作情况、申报材料完整性等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市人才评价主管、参与部门核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目录》评定部分的基本参评条件,符合《目录》举荐自评条件的工作单位制定本单位人才自主评价方案,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公示获举荐自评单位名录,市人才评价主管部门核查被举荐人才个人基本情况、在莞工作情况、申报材料完整性等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三)其他程序经市人才评价主管、参与部门及园区、镇(街道)对应受理部门审核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经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人才评价主管或参与部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同意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