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民宿的开办、经营、发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商务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做好民宿促进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开展等级民宿经营管理业务培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民宿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民宿在建设和经营中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数据部门负责民宿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建设所需的公共基础设施服务,统筹管理民宿相关公共数据,第九条民宿应当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第十条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消防管理要求:(一)民宿应当向消防部门备案并纳入消防监督管理,(三)民宿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管理人,第十一条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治安管理要求:(一)应当在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前提下,并承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民宿开办要求以及相关规范开展经营活动,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税务部门与民宿有关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经营管理等培训,第三十九条民宿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