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科基〔2025〕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实验动物管理,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生产、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促进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生产和应用,以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定期对实验动物质量、饲料、笼具、垫料、饮水和环境进行监测,不同品种、品系和性别的实验动物不得在同一运输笼具内混合装运,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须分别运输,第十一条为补充种源、开发实验动物新品种或科学研究需要而猎捕、繁育、经营利用以及进出口野生动物的,第十六条从事动物实验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实验动物方面的各项管理规定,开发实验动物新品种或科学研究需要而捕捞、捕捉的野生动物,应当遵守实验动物方面的各项管理规定,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是指用于实验动物的饲料、笼具、垫料、饮水、动物福利用品、专用设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