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以下条款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举报渠道:为加强社会各界以及广大群众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