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税收政策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可以按照《公告》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住房租赁企业可按《公告》第一条规定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征收率由5%降至1.5%,可按《公告》第二条规定享受房产税税收优惠,将我市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标准从《公告》的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下调50%,即在本市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5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及以上,进一步扩大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税收优惠覆盖面,“免申即享”简化认定程序《通知》规定,对房源数量或者建筑面积符合相关标准的,认定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并进行公布,房源数量或者建筑面积直接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进行认定,实现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认定“免申即享”,切实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