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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5〕33号)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25-10-10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组织)〕的法定名称章,以法定名称冠名的内设机构章、分支机构章、业务专用章,第二章管理和服务主体第六条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电子印章有关密码管理工作,负责本地区电子印章的制作、备案等工作,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电子印章的制作、备案等工作,第三章制作、备案与注销管理第十三条电子印章制发部门应当参照印章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第二十条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相关单位具体实施电子印章的制作、备案等工作,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所承担的电子印章制作、备案等工作加强监督,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并由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将违法违规制作的电子印章标识为无效,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不依法依规履行责任、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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