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第17号根据征收土地预公告,二、本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征收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按上述途径公告10日,三、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时间内,根据《方案》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附件:黑石坡至曾家山公路工程(调整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2025年9月29日附件黑石坡至曾家山公路工程(调整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三、补偿方式和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0号)、《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3〕8号)执行,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规定,(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府函〔2024〕46号)执行,五、社会保障本次征地社会保障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执行,六、其他(一)征收农村住房的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以及签约、搬迁奖励标准,(三)社保安置对象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时间节点确定(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具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按《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州区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流转土地上实物及合法经营损失相关补偿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广利府办发〔2025〕23号)执行,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全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