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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商业综合体等场所申报自编标准地址入库的办事指引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2025-10-09
相关办事指引如下:一、申报范围申报自编标准地址入库的建筑物(住宅除外)包括:(一)商业综合体、商品交易市场(含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集群登记托管企业住所)、工业园区等,申报流程:由建筑物的不动产权利人或授权委托方(以下称“申报人”)通过佛山自编地址管理平台(以下称地址平台,上传该建筑物图片(带定位信息)、住所使用证明、住所的平面图以及平面图内铺位、柜台、摊档等自编编号信息,市场监管部门以线上数据共享校验等方式核验申报人提供的建筑物信息是否存在,该建筑物的自编地址可用于市场主体的住所信息申报登记,申报人需根据更新后的布局、铺位、柜台、摊档自编编号信息,公司(含分公司)及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从事住所管理办法中适用住所信息申报行业的,如通过地址平台可获取该住所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信息,申报人录入使用权信息或者提供租赁合同材料后,从事住所管理办法中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行业的,仍需按照住所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住所证明材料(租赁合同等),相关地址将被限制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二是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住所使用证明(含1.农村集体建筑物经佛山市农村集体三资智慧云管理平台备案的,可以提供该经营性建筑物在“三资平台”登记的建筑物资产编号及对应截图,下同)登记地址与当前“四标四实”规范地址不一致、建筑物房屋产权证明与租赁合同不一致或历次租赁合同不一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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