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落实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字〔2025〕52号)文件精神,我县2025年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申领条件申领稳岗返还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二)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二、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历年欠费和滞纳金)的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执行,三、资金用途稳岗返还资金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四、材料及确认流程1、企业采用“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享受条件的企业需登陆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济宁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公示结束后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拨付稳岗返还资金,2、劳务派遣单位需主动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24〕8号)执行稳岗返还政策,申请稳岗返还资金时须提交上年度稳岗返还资金使用情况说明、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凭证、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凭证,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使用上年度稳岗返还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