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若干措施》有效期内以市交通运输局为主要责任单位的相关资助项目的申报、资助以及监督管理活动,(2)首年企业年度总飞行架次达到2万架次奖励40万元,企业年度总飞行架次核算须扣除当年申请新开航线奖励所要求的最低飞行架次,2.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1)每条新开航线年度飞行架次达到1000架次以上的,(2)首年企业年度总飞行架次达到2万架次奖励80万元,企业年度总飞行架次核算须扣除当年申请新开航线奖励所要求的最低飞行架次,3.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新开航线奖励与总飞行架次奖励之和不超过2000万元,(三)资助标准:1.境内航线:(1)每条航线年度执行不少于100架次的,(2)首年企业年度总飞行架次达到100架次奖励30万元,企业年度总飞行架次核算须扣除当年申请航线奖励所要求的最低飞行架次,(4)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航线奖励与总飞行架次奖励之和不超过600万元,(2)每年企业年度总飞行架次达到100架次奖励50万元,(3)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航线奖励与总飞行架次奖励之和不超过600万元,第二章资助审核与发放第一条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本细则或上级部署下发年度申报通知,第二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资助申报的受理、审核和资金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