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告武江区三体网络技术服务部:本院受理的潘桦林,侯建,邓林锋与被申请人武江区三体网络技术服务部劳动争议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韶武劳人仲案字〔2025〕261、262、263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仲裁裁决如下:韶武劳人仲案字[2025]261号(潘桦林)仲裁裁决书:一、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2625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书如有证据证明存在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韶武劳人仲案字[2025]262号(侯建)仲裁裁决书:一、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书如有证据证明存在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韶武劳人仲案字[2025]263号(邓林锋)仲裁裁决书:一、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2625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被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书如有证据证明存在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